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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官名稱
澎湖廳通判
年表
職官異名
澎湖通判;澎湖糧捕海防通判;糧捕海防通判;海防通判
品級
正六品
職掌
職掌參考文獻
同知、通判,分掌糧鹽督捕,江海防務,河工水利,清軍理事,撫綏民夷諸要職。清史稿校註,卷123,頁3328
澎湖通判一員,稽查船隻,管理錢穀.遇刑名事件,仍歸臺府審結.舊係巡檢所轄,雍正五年改設.漢籍全文資料庫-臺灣文獻叢刊:重修臺灣府志,卷3,頁97
設置詳情
中曆西曆上級職官沿革說明轄區治所參考文獻
雍正5年-嘉慶17年1727-1812臺灣府知府1.(雍正五年二月甲戌)添設臺灣府通判一員。駐澎湖。裁澎湖巡檢一員。從福建總督高其倬請也東西澳;嵵裡澳;林投澳;奎壁澳;鼎港澳;瓦硐澳;通梁澳;赤崁澳;鎮海澳;吉貝澳;西嶼澳;網垵澳;水垵澳澎湖廳1.漢籍全文資料庫-清實錄:世宗憲皇帝實錄,卷53,頁805
嘉慶17年-光緒13年1812-1887臺灣府知府嘉慶十七年(1812)東西澳改稱東西衛澳。東西衛澳;嵵裡澳;林投澳;奎壁澳;鼎港澳;瓦硐澳;通梁澳;赤崁澳;鎮海澳;吉貝澳;西嶼澳;網垵澳;水垵澳澎湖廳重修臺灣省通志:3卷:471頁
光緒13年-光緒21年1887-1895臺南府知府1.光緒十三年九月,改臺灣府為臺南府,臺灣縣為安平縣;彰化縣、埔裏社廳往屬於新設置之臺灣府。臺南府領1廳:澎湖廳;4縣:安平、鳳山、嘉義、恆春縣。裁南路同知駐卑南,往屬於臺東直隸州。
2.(光緒)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(1895.4.17)清政府被迫簽訂中日《馬關條約》,將臺灣省割讓於日本。
東西澳;嵵裡澳;林投澳;奎壁澳;鼎港澳;瓦硐澳;通梁澳;赤崁澳;鎮海澳;吉貝澳;西嶼澳;網垵澳;水垵澳澎湖廳1.中國行政區劃通史:清代卷,頁312-313
2.清代政區沿革綜表,頁520
參考文獻
漢籍全文資料庫-清史稿,卷116,頁3356
漢籍全文資料庫-臺灣文獻叢刊:重修臺灣府志,卷3,頁97
漢籍全文資料庫-臺灣文獻叢刊:臺灣通史,卷6,頁146
清代國家機關考略,頁222-223
清代地方官制考,頁102-104
漢籍全文資料庫-清實錄:高宗純皇帝實錄,卷34,頁653
更新日期
2016/01/15
Apr 2 2024 18:08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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